更新:组织修改表单或注册状态时不需新免责应用

中新2018-15税务程序2018年1月1日或该日之后的赋税年中,IRS表示通常不要求国内税务法501C节修改组织形式或地点的新免税申请

受前置指导鲁尔斯67-390和77-469,IRS要求各组织提交新的免责申请(例如表1023表1024),例如,当已免注册非注册协会决定注册时或当已免注册公司决定重新注册异州时,即使这些实体不必获取新的联邦雇主识别号类似地,当一公司根据州法合并为另一公司时,幸存公司不必再获取EIN

公元前程序设计师2018-15现在基本消除公司重组后提交新免责申请的要求,如果满足某些条件。公元前程序设计师说明公司重组后新免责申请往往不必要和重复性,因为IRS已经要求免责组织报告年度表990的重大组织变化和新程序

更具体地说 Rev程序设计师2018-15一般规定,公司重组内商实体分类为Reg公司301.001-2(b)(1)或(2)节(它包括非注册协会非忽略实体)并被承认为第501(c)节所述组织,尚存组织如执行与免责组织公司重组相同的目的,则无需提交新的免责申请

重组组织在组成或组成状态中也必须保持良好状态

此项通则不适用于重构组织或遗留组织被忽略实体、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或外国商业实体或尚存组织获取新EIN的任何公司重构在上述情况下,仍需要新的免责申请

可能需要补充指导解释实例,即将一个免责实体(“CorporationI”)合并成受忽略的LLC和另一个免责实体子公司(“CorporationJ”)。例子7.08程序设计师2018-15CorporationJ需提交另一个免责应用程序,这似乎有些奇特LLC置之不理,为联邦课税目的合并应视之为CorporationI合并CorporationJ

最后,尽管在上述情况下可能不需要向国税局提交新的免税申请,但在企业重组后可能仍需要提交新的州税免税申请。举个例子,加利福尼亚州特许税务局网站表示:非公司化协会有免税地位时必须重新申请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