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b Jones大学美国,461U.S.574(1983年),是一个标志性案例,美国最高法院判定国税局有权撤销Bob Jones大学基于违反公共政策的种族歧视做法的501(c)(3)免税地位显示绿城新闻公元2017年3月1日恢复501(c)(3)状态,
背景:税务裁定71-447
私立学校对学生没有种族歧视政策,不符合免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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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反种族歧视政策在许多广受公众关注的领域,如交通、住房、就业、宾馆、餐馆和剧院都得到了很好的解决。承认消除种族歧视的公共利益见条例第1.501(c)(3)-1(d)(2)节,规定`提高社会福利'包括`消除偏见和歧视'活动
1983年决定节录
1970年以前,国税局根据第501(c)条将免税地位扩展至Bob Jones大学1970年11月30日信 后Green v.肯尼迪309FSUP1127(DC 1970),IRS正式通知大学IRS政策的改变,并宣布打算挑战私立学校在招生政策中实行种族歧视的免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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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4月16日,国税局通知大学拟议撤销免税状态1976年1月19日,国税局正式撤销大学免税状态,自1970年12月1日起生效,次日大学正式通知国税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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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对学生没有种族不歧视政策的学校不属于普通法概念中的“慈善性”,该概念反映在《守则》第170节和第501(c)(3)节以及其他相关联邦规约中,因此不构成免交联邦所得税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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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第501(c)(3)节必须在内部税务法框架和国会背景范围内分析解释这样的检验揭示出不可置疑的证据,即该守则所有相关部分的用意是免税权取决于满足某些普通法慈善标准-即申请免税地位的机构必须服务公共目的而不违反既定公共政策代码第170节明确显示这种“慈善性”概念这一部分载有几乎与第501(c)节相同的组织清单很明显,国会打算在这两节中都对清单有相同意义。170页中,国会使用组织清单定义“慈善捐款”。因此,170页表面显示,国会意图向为慈善目的服务的组织提供税务优惠170条形式简单说明常识和历史告诉我们:国会在颁布170条和501(c)(3)条时努力向慈善组织提供税收优惠,鼓励开发私营机构为公共有用目的服务或补充或取代同类公共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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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Brown v.教育局毫无疑问地确认法院的观点,即教育中的种族歧视违反最基本的国家公共政策和个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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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而本院发现某些政府利益如此强制,甚至允许禁止宗教行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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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从根本上优先关注消除教育中的种族歧视问题-经官方批准后本民族立宪史前165年普遍存在的歧视问题高政府兴趣大大超过拒绝赋税对请愿者行使其宗教信仰造成的任何负担请愿者主张的利益不能与强制政府利益相容,见United States v.李前台259-260无非约束方式,见Thomas vIndiana就业安全Div审查局,前注718,可用实现政府兴趣
应用约束
内Obergefell v.赫奇斯2015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定,美国《宪法》保障同性夫妇结婚的基本权利。这一决定引出问题:国税局现在是否拒绝给予基于性取向(或更狭义禁止同性婚姻)的歧视性政策不符合501(c)(3)的机构501(c)(3)的地位,因为它违反既定公共政策。基于当前政府 和国税局历来不愿 引领公共政策开发 极值得怀疑几年后 法则发展 马丁路德金小说提醒道德世界弧向公义.
深度下潜
欧贝盖尔 鲍伯琼斯 和国税局马库斯欧文斯Loeb和Loeb
Bob Jones大学美国BruceR.Hopkins非盈利法律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