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则:IRC第501(C)(3)(C)(3)描述的组织的活动没有大部分的活动可能是宣传或以其他方式试图影响立法。
这一总体规则不必要地阻止了许多公共慈善机构从事影响立法的活动,更常见于游说。慈善委员会董事会应考虑游说是一个有效的战略,如果是这样,董事会成员是否对其组织有信托义务,以便以利于最佳进一步的组织的使命。更加了解适用法律将使慈善机构更自由地将游说纳入其战略计划的一部分。
要考虑的关键问题包括:
- 什么是通过一般规则施加的禁令的背景有游说?
- 什么类型的宣传活动不被视为游说,并不禁止禁止?
- 有多少游说被认为是组织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些问题的答案部分依赖于慈善机构的决定,就其选择衡量其遵从性的哪两个标准:
- 大部分测试。
- 501(h)支出测试。
慈善机构自动受到大部分测试规定的标准的影响;他们必须提交非常简单的单页表格5768.选择受501(h)支出测试的约束。对于大多数年度预算的慈善机构,在1700万美元以下,聘用或计划从事游说,优惠考试将是优选的。但是,请注意,教会和相关实体,政府单位和某些组织,用于公共安全的测试可能不会使501(H)选举作出,并仍然遵守大部分测试所规定的标准。
大部分测试:
- 游说活动并没有特别涵定超越“企图影响立法”的活动。
- 虽然法规和规则都没有从游说活动范围内雕刻出特定的排除,但以下活动不会被视为游说:
- 试图影响行政机构关于其法规或裁决。
- 试图影响总统,总督或市长就其执行决定。
- 试图影响非全面事项的立法者(例如,进行调查听证会,并与政府机构进行干预)。
- 从事诉讼以获得对法律的司法解释。
- 规约和规定都没有定义游说将被认为是大量的。在一个早期的情况下,Seasong v。内部收入专员,227 F.2D 907(第6个Cir。1955),奉献的占组织的时间和努力的5%且努力被认为是非实质性的。后来,在Christian Rechoes National部,Inc.V。美国,470 f.2d 849(10th cir。1972),证书。否认,414 U.S.864(1974),第十轮电路拒绝使用百分比测试来确定活动是否大幅度。但是,在Haswell v。美国,500 f.2d 1133(ct.1974),证书。否认,419美国1107(1975年),索赔法院引用了百分比(在四年期间的占总支出的16.6%的占总支出的16.6%),以支持其确定组织的游说活动很大。目前,该测试通常认为考虑组织的游说活动的所有事实和情况,包括现金支出,志愿者努力和捐赠资源。因此,慈善机构必须记录其所有游说活动和费用,如果它决定受到实质性的测试。
如果慈善机构在任何一年内从事大幅游说,则可能会撤销其免税身份。In addition, violation of the Substantial Part Test may result in the imposition of: (a) a 5% tax on the organization on all lobbying expenditures, and (b) a 5% on organizational managers (e.g., directors and officers) who permitted such expenditures knowing that it would jeopardize the organization’s tax-exempt status. IRC Section 4912.
501(h)支出测试:
- 以下定义适用于选择慈善机构(选出501(H)支出测试的人):
一种直接游说传播is any attempt to influence legislation through communication with (a) any member or employee of a legislative body (e.g., Congress, state assembly or senate, county board of supervisors) or (b) any other government official or employee who may participate in the formulation of legislation, but only if its principal purpose is to influence legislation, and it reflects a view on specific legislation (proposed or pending law or bill).
一种基层游说传播任何企图通过试图影响一般公众(或任何部分)的意见来影响立法,但只有它反映了对特定立法的看法,并鼓励收件人就此法例采取行动(联系立法者)。
立法包括由立法机构或公众参加公投,投票倡议,宪法修正案或类似程序的行动。
豁免目的支出包括所有金额慈善机构支出以实现其豁免目的(例如,计划费用,行政开销费用,游说费用和用于豁免目的的资产的直线贬值)。他们不包括慈善机构的筹款费用单独的筹款单位或外部筹款人,资本支出,无关的业务收入,也不是投资管理费用。
- 以下活动特别不被视为选举慈善机构的游说:
非终止分析,研究或研究这可能倡导特定位置或观点,只要:(a)有关事实(而不仅仅是不支持的意见),有足够的充分和公平的阐述,使公众或个人能够形成独立的意见或结论;(b)结果的分布不仅限于仅在特定问题的一方面感兴趣的人员;(c)随后使用不会使其被视为基层游说通信(例如,直接鼓励受助人在6个月内采取行动)。
广泛社会,经济和类似问题的考试与讨论;只要:(a)他们没有解决特定立法提案的优点;(b)他们不直接鼓励接受者对立法采取行动。
技术咨询或帮助向政府机构或委员会提供,以响应来自此等机构或委员会的书面请求。
与本组织的自卫有关的通信对立法机构或其代表以及可能影响本组织(或联盟),其权力和职责,其免税地位或捐款的扣除性的可能行动组织。在这一例外,如果此类立法涉及上述问题,慈善机构可能会类似地开展立法的支出。
- 否则合格的选举慈善机构将不会被拒绝作为501(c)(3)组织的豁免身份,因为它的广场支出和基层支出通常不超过以下限制,因此
总游说支出(直接和基层):
- 豁免目的支出的最初500,000美元的20%,加上
- 下一个500,000美元的豁免目的支出,加上15%
- 下一个500,000美元的豁免目的支出,加上10%
- 5%的剩余豁免目的支出高达100万美元的总额(当豁免目的支出为1700万美元时,将达成。
基层支出:
- 适用的限制是相应总揽及支出限额的1/4。
与非选举慈善机构不同,如果它在一年内聘请豁免其豁免,如果在四年期间,选举慈善机构将撤销其税收豁免地位,无论是其总游说或基层支出超过该期间的适当汇总年限超过50%。但是,如果选举慈善机构超过任何一年的总波纹或基层支出限制,则必须支付多余的游说支出税,等于25%的超额。
重要的是要理解,选举慈善机构不受不需要支出的游说活动的限制(例如,志愿者不经产的游说)。
有关Lobbying的更多信息,请查看未来的帖子和以下网站:
司法联盟-无忧无虑的非营利组织游说:如何使用501(h)选举来最大限度地提高有效性
非营利组织游说指南(1999)By Bob Smucker(公开。由责任部门)
游说问题,IRS 1997 EO CPE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