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我最近就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L3C)和慈善信托法向同事提出的一个问题:
是否清楚收到PRI的L3C是否为慈善目的持有受慈善信托限制和司法部长管辖的财产?L3C时不受相同的操作测试501 (c)(3),我想知道L3C授权进一步显著的慈善或教育目的的意义在IRC Section 170 (c) (2) (B)结合PRI的主要目的进一步的一个或多个免除目的低于170 (c) (2) (B)足以创建一个问题。
在伊利诺斯州,L3C法案要求L3C在司法部长处登记。其他四个有L3C法规的州(密歇根州、犹他州、佛蒙特州和怀俄明州)目前没有。然而,佛蒙特州的司法部长办公室已经发出给所有佛蒙特州L3Cs写信要求提供资料,包括L3C的慈善和教育活动占年度总收入的大约百分比,以及L3C是否已将任何权益或资产转让给非501(c)(3)组织。
很明显,各州的司法部长和国家慈善官员协会(NASCO)一直在饶有兴趣地研究L3C,并考虑L3C是否在慈善信托法的管辖范围内。罗伯特·朗曼维勒基金会(Mary Elizabeth and Gordon B. Mannweiler Foundation)的首席执行官这封信寄给美国国家税务局,注明日期为2009年4月17日,其中包括基金会律师起草的对NASCO问题的答复,其中包括国税局豁免组织分部的前主任,马库斯•欧文斯。
我相信有一个合理论证,L3C不一定与慈善信托基金持有资产实施此类资产起源于革命制度党时,至少不超过文章的组织提供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明显进一步的完成一个或多个慈善或教育的目的。”
如果- - - - - -
1.可直接向不持有任何慈善信托资产的商业实体查询;和
2.L3C并不要求只有170项(c)(2)(B)慈善和/或教育目的;它可以有其他目的,只要其重要目的不是创造收入或财产增值。
-因此,除非PRI文件指明该PRI(或部分)将以慈善信托方式持有,否则无法知道该PRI(及其收益)的哪部分(如有的话)会受慈善信托约束。
但我可以想象,一个论点可以说明,鉴于革命制度党必须完成的主要目的”慈善(或其他170 (c) (2) (B))的目的,“和L3C的目的必须进一步大幅“慈善或教育目的”,那么至少一部分的革命制度党必须受慈善信托基金。
“非常重要”这个词给我带来了问题。如果它是“独有的”(诚然,这可能会挫败L3C的目的),那么AG当然会有管辖权。对于501(c)(3)个实体,操作测试要求该组织“主要”为豁免的目的而运作,而仅这一点就可能赋予AG管辖权。那么,“显著”和“主要”的区别是否足以将AG拒之门外呢?律师艾伦布姆透露预测,农业管辖权将很快成为常态,因为AGs变得更加意识到这个问题。虽然这不是罗伯特·朗和许多L3C的支持者的希望,但我倾向于同意(但我对L3C未来的影响保持乐观)。
那么,如果本署根据慈善信托法拥有管辖权,会发生什么?首先,L3C将被要求向AG注册,并可能被要求提交年度报告。此外,L3C在使用其慈善资产方面可能面临某些限制。PRI的文件应该已经包含了这样的限制,但违反将不仅仅是违反合同,而且是违反国家慈善托拉斯法。由于对其资产有上述限制,法团亦可要求L3C就公司的重大变更,例如合并、出售其大部分资产或解散,发出通知或取得法团的批准。这将对L3C成员国利益的流动性和价值产生什么影响?这将如何影响L3Cs和其他商业实体之间的合资企业?仍然有无数的问题需要考虑。
读律师马克·j·莱恩的关于伊利诺斯州L3Cs的小册子(包括对《慈善托拉斯法》适用性的说明)在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