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的非营利公司是由非营利组织章程(条款)的归档形成的。加州有三种类型的非营利公司:公益公司、互惠公司和宗教公司。由于它们受不同的法律管辖,这些条款必须反映适当的类型。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重点讨论非营利性公益公司的章程,这是一种适合于有意或已经根据(1)IRC§501(c)(3)(豁免目的主要不是宗教)或(2)IRC§501(c)(4)获得豁免的非营利公司类型。
一些关键条款
的名字.在选择公司的法定名称时,创始人必须小心选择一个不侵犯他人或实体的商标/服务商标权利的名称。
目的宣言.该章程必须包括以下声明:
“本公司是一个非营利性的公益公司,不为任何个人的私人利益而组织。它是根据非营利性公益公司法为(公共目的、慈善目的或公共慈善目的)而组织的。”
寻求国家免税的慈善机构(根据RTC§23701d)应选择慈善或公共慈善目的。对于501(c)(4)社会福利组织来说,只选择公共目的可能并不适合慈善机构。在《非营利性公益公司法》的背景下,“慈善”一词的含义比《501(c)(3)》中的更宽泛,并将包括所有其他501(c)(3)豁免目的。
决定条款中目的陈述的具体或宽泛程度,这可能与公司的使命陈述不同,是一个平衡刚性和灵活性的问题。
加州主要办事处的街道地址.必须包括公司的首个街道地址。邮政信箱不可代替街道地址。而且这个城市不能缩写(例如,说“L.A. .将会使条款遭到拒绝)。如果与街道地址不同,章程还应包括公司的初始邮寄地址。
许多小公司选择创始人的家或公司地址作为公司的首个街道地址。然而,《章程》不得将“在保管中”作为街道地址的一部分。特别是如果在商业地址或公司吸引游客时,将会有更多的行政服务,就应该考虑当地的分区法。此外,由于这些条款是易于获取的公开文件,也应考虑隐私问题。在某些情况下,虚拟办公室和联合办公公司可能提供合适的选择。
传票送达代理人.诉讼送达代理人(Agent)负责代表公司接受法律文件(如诉讼送达、诉讼、其他类型的法律通知等)。如果代理未能提供流程服务或向公司的负责人投诉,公司可能会受到严重的负面影响,包括在本应胜诉的案件中失去缺席判决。一个疏忽的代理人可能会发现自己对没有恰当地交付这些法律文件负有责任。因此,对于公司来说,确保选择一个负责任的代理人非常重要,他将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接收和传递这些必要的法律文件。
如果公司选择个人作为代理(这是很常见的),代理的街道地址(不是邮政信箱)必须包括在条款中。同样,应该考虑隐私问题。或者,如果公司选择一个有加州国务卿资格的注册公司代理(注册代理),常驻代理的地址不需要包括在条款中。见注册法人代理名单在这里.
501(c)(3)组织测试声明.501(c)(3)项下的组织测试要求章程规定公司是为IRC第501(c)(3)条中列出的一种或多种豁免目的而组织和经营的:宗教、慈善、科学、公共安全测试、文学或教育目的,或促进国家或国际业余体育比赛(但仅当其活动的一部分不涉及提供体育设施或设备),或防止虐待儿童或动物。
由加州国务卿提供的《章程》格式包括以下可选声明,如包含该声明,则该声明不得更改:“本公司的组织和经营仅为本章程第4条中所述的目的,即《国内税收法》第501(c)(3)节的含义。”但是,《章程》第4条只可规定“慈善”目的,或可同时规定“公共”和“慈善”目的,很可能限制公司的目的如果是为了更广泛的不仅仅是慈善或理论上可以导致拒绝501 (c)(3)状态,因为一个“公共”的目的不是免税的目的之一501 (c)(3)和可能被认为是“社会福利”的宽容目的中所描述的501 (c)(4)。这是我们不鼓励使用冠词形式的原因之一。但是,如果使用条款的形式,在描述特定目的声明的空白处包含任何额外的501(c)(3)豁免目的可能是至关重要的。例如,可以按如下方式填充空白:
这家公司的具体目的是在《国内税收法》第501(c)(3)条的意义下,进一步用于宗教、慈善、科学和教育目的.
501(c)(3)游说和政治运动干预声明.501(c)(3)中应包括以下规定(或类似规定):
本公司的实质活动不包括进行宣传,或以其他方式试图影响立法,本公司不得代表任何公职候选人参加或干预任何政治活动(包括发表或分发声明)。
501 (c)(3)条款.501(c)(3)中应包括以下规定(或类似规定):
本公司的财产不可撤销地归[列出目的声明中包含的501(c)(3)目的本公司净收入或资产的任何部分不得用于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成员的利益,或用于任何个人的利益。
501 (c)(3)解散条款.501(c)(3)中应包括以下规定(或类似规定):
在本公司解散或清盘时,本公司所有债务和负债在支付或准备支付后剩余的资产,应分配给专门为[在目的声明中列出501(c)(3)目的,但为了灵活性,提供“或”而不是“和”的连词(例如,宗教、慈善、科学或教育)]目的并且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条确立了其免税地位。
尽管有上述规定,公司可以指定一个或多个符合条件的组织在解散时接收其剩余资产,只要条款中包括警告,即这些组织在解散时必须符合501(c)(3)和兼容的目的规定。
福利(物业税)豁免.并非所有501(c)(3)豁免目的都使公司有资格根据福利豁免获得财产税豁免。为了符合福利豁免的资格,税收和税收法典(RTC)第214(a)(6)条要求:(1)财产不可撤销地用于宗教、医院、科学或慈善用途,以及(2)在所有者清算、解散或放弃时,财产不适用于任何个人的利益,除非是为宗教、医院、科学或慈善目的而组织和运营的非营利性基金、基金会或公司。章程必须限制公司的豁免目的,以及公司的奉献和解散条款,以获得资格。请注意,“教育”并非福利豁免的合格目的之一。然而,“慈善”一词包括某些教育目的和活动,拥有财产的教育非营利组织如果在其章程中适当提及RTC第214条,就有资格获得福利豁免。看我们的博客帖子福利豁免和附录C央行149年出版为更多的信息。
可选的规定
本条款可包括其他规定,包括下列规定:
- 公司存续期限的限制;
- 领导组织-下属组织关系;
- 被任命担任创始董事的人士的姓名和地址;
- 成员的阶级,如果有的话,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阶级,每个阶级所附带的权利、特权、优惠、限制和条件;
- 允许一名成员在任何选举或其他提交成员表决的事项中拥有多于或少于一票的权利;
- 规定对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的修订,以及对该等修订的任何修订或撤销,必须得到董事会或成员以外的一个或多个指明人士的书面批准;和
- 对于公司的活动管理和事务处理,任何与法律不冲突的其他事项,包括章程中要求或允许规定的任何条款(注意,章程中将取代章程中任何相反的条款)。
提示:如果控制是公司的一个主要问题,在章程中建立控制可能是重要的,并且可能比章程中可能被章程修正案取代的可比条款更能保护这种控制机制。
修改的文章
这将是未来文章的主题。